成都市新津区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

2024-06-22 开云登录网页平台

  成都市新津区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来啦,关于新津区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租售方式、管理办法见正文。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强我区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2020〕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区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品质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对人才自有产权住房情况做审查,确认人才安居资格。牵头编制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资金预算,并统筹管理和发放。

  区人社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对人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相关部门配合。

  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负责人才公寓相关资金保障,将租金补贴资金划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统筹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新津县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暂定)》中的A、B、C、D、E类人才。

  (一)符合《新津县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暂定)》中A、B、C、D、E类标准并经区人社局认定;

  (二)与注册地在新津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三)在我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我区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在我区租赁或购买。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其中A、B、C、D类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E类人才仅限于享受购买人才公寓资格,不适用上述三种租售方式。

  第九条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5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A、B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100%,C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70%,D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60%。

  第十条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

  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

  5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A、B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100%,C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70%,D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60%。

  第十一条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区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新津县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暂定)》中的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租住满5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三条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区政府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区政府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交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管单位,完成移交手续并具备租赁入住条件。

  第十六条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发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租售公告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第十八条 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第十九条租售登记对象为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或线下申请方式取得安居资格的《新津县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暂定)》所列高端人才。租售登记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划分批次,批次范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根据我区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租售意向登记期间展示项目房源或样板间,提供项目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人才公寓房源原则上由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数量统筹安排。确因人房供需不平衡造成供需矛盾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统筹。

  第二十二条 租售登记结束后1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选房,进行选房结果公示。

  第二十三条高端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公寓项目情况,可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条件等内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选房结果在租售登记接待现场、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选房结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协议明确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时限等内容。租赁意向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制定。

  房源达到入住条件的,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人才考核评价、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的范本。

  第二十六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赁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二十七条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确定房屋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作为5年租赁期满后的销售价格。入住时的市场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第二十八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产权住房、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按人才类别标准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按月计发,不足1月不予补贴。租金补贴按年度结算(从租赁协议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结算一次;租赁未满一年的,租金补贴按实际租住时间进行结算)。

  (三)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合格后,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发放已缴纳租金的补贴部分。

  第三十一条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二条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与高端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就销售价格、不动产份额、增购方式及时间、回购、租金定价方式、维修资金交存、房屋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购房合同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的范本。

  签订购房合同前,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产权住房、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三十五条 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增购时,市场价格低于初次购买价格的,按增购时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后增购的,按增购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人才对增购价格有异议不增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该评估确定的价格回购人才持有的份额。

  不增购的人才,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份额,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六条 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第三十七条在住房限购期间,购买人才公寓须符合成都市限购政策关于自有产权住房套数等相关规定,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在人才购房前对此进行审核。人才公寓上市交易须符合成都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给予取得安居资格的E类人才适当的购房优惠。

  第三十九条人才公寓项目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同意,并由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报区政府批准,剩余房源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优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区政府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区且在我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驻津部队、单位人员等群体销售。

  第四十条 区人社局牵头按年度对高端人才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端人才享受补贴、继续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购。

  (一)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六)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三条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人才购买新津区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我区的,须返还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第四十四条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担。

  第四十五条购买人才公寓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业主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初次购买时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别交存。

  第四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共同申请办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注明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

  第四十七条 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在执行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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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职称也可以申请人才认定在提供异地职称材料时,需补充提供核验渠道或核验人联系方式。

  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就业的人员,申报人才认定时需提供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和个人劳务派遣合同

  成都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才都可以申报认定D类人才,具体可以在成都市人才认定申报系统上进行申请。

  自2024年5月25日起,成都市市级人才资格认定将调整至“成都市人才认定申报系统”,具体申请条件、流程、入口调整情况见正文。

  成都人才资格申请被退回后,申请人可重新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次发起在线申报,或按线下核实要求报送。

  成都人才资格有效期内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可通过“系统”根据变化情况提交申请重新认定。

  成都市人才认定统一颁发电子证书,申请人需要纸质证书的,可以通过系统下载电子证书后自行打印。

  成都市人才认定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在蓉缴纳社保,工作类型可以是在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

  成都人才资格认定对于不同类别的申请人群,所需要的申请材料有区别,主要分为在职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四类。

  成都市市级人才资格可以在成都市人才认定申报系统上进行申请,如需购买人才公寓,请完成人才资格认定后通过“人才安居服务网”申请获取安居资格。

  自2024年5月25日起,成都人才认定申报更新至新系统,目前该系统支持对象按类别划分认定,共设置A、B、C、D、E、F六类。

  成都市级人才资格6个月社保即可,如果通过其他区级系统,以其他区县人才资格申请系统要求为准。

  【导语】:成都市新津区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来啦,关于新津区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租售方式、管理办法见正文。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强我区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2020〕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区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对人才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确认人才安居资格。牵头编制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资金预算,并统筹管理和发放。

  区人社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对人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做复核,相关部门配合。

  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负责人才公寓相关资金保障,将租金补贴资金划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统筹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新津县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暂定)》中的A、B、C、D、E类人才。

  (一)符合《新津县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暂定)》中A、B、C、D、E类标准并经区人社局认定;

  (二)与注册地在新津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三)在我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我区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在我区租赁或购买。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其中A、B、C、D类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E类人才仅限于享受购买人才公寓资格,不适用上述三种租售方式。

  第九条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5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A、B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100%,C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70%,D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60%。

  第十条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

  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

  5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A、B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100%,C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70%,D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60%。

  第十一条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区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新津县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暂定)》中的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租住满5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三条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区政府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区政府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交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管单位,完成移交手续并具备租赁入住条件。

  第十六条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发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租售公告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第十八条 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第十九条租售登记对象为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或线下申请方式取得安居资格的《新津县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暂定)》所列高端人才。租售登记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划分批次,批次范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根据我区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租售意向登记期间展示项目房源或样板间,提供项目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人才公寓房源原则上由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数量统筹安排。确因人房供需不平衡造成供需矛盾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统筹。

  第二十二条 租售登记结束后1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选房,进行选房结果公示。

  第二十三条高端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公寓项目情况,可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条件等内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选房结果在租售登记接待现场、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选房结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协议明确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时限等内容。租赁意向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制定。

  房源达到入住条件的,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人才考核评价、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的范本。

  第二十六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赁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二十七条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确定房屋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作为5年租赁期满后的销售价格。入住时的市场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第二十八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产权住房、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做复核。

  第二十九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按人才类别标准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按月计发,不足1月不予补贴。租金补贴按年度结算(从租赁协议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结算一次;租赁未满一年的,租金补贴按实际租住时间进行结算)。

  (三)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合格后,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发放已缴纳租金的补贴部分。

  第三十一条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二条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与高品质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就销售价格、不动产份额、增购方式及时间、回购、租金定价方式、维修资金交存、房屋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购房合同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的范本。

  签订购房合同前,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产权住房、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三十五条 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品质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品质人才,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增购时,市场行情报价低于初次购买价格的,按增购时市场行情报价购买,增购时市场行情报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后增购的,按增购时的市场行情报价购买。增购时的市场行情报价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人才对增购价格有异议不增购的,可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代管单位按该评估确定的价格回购人才持有的份额。

  不增购的人才,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份额,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六条 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第三十七条在住房限购期间,购买人才公寓须符合成都市限购政策关于自有产权住房套数等相关规定,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在人才购房前对此进行审核。人才公寓上市交易须符合成都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代管单位给予取得安居资格的E类人才适当的购房优惠。

  第三十九条人才公寓项目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同意,并由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报区政府批准,剩余房源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优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区政府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区且在我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驻津部队、单位人员等群体销售。

  第四十条 区人社局牵头按年度对高端人才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端人才享受补贴、继续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代管单位收回。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购。

  (一)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六)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三条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人才购买新津区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我区的,须返还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第四十四条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担。

  第四十五条购买人才公寓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品质人才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业主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人才与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代管单位在初次购买时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别交存。

  第四十六条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共同申请办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注明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

  第四十七条 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在执行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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