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呼和浩特这一范围…

2025-02-21 开云登录网页平台

  为了完善腾飞大道道路规划,全方面提升城市整体环境,打造高水平发展的总部商务环境,拟启动如意总部第七区块南区征收改造工作。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如意总部基地第七区块南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25年1月27日9:00至2025年2月26日9:00止。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kqtdsc@163.com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反馈”,内容中注明建议及联系方式;

  (二)直接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3号楼2030室向工作人员反馈书面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3号楼2030室(邮编010111),并在信封上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反馈”。

  为了完善腾飞大道道路规划,全方面提升城市整体环境,打造高水平发展的如意总部环境,拟启动第七区块南区征收改造工作。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为西至信达中心边界、东至腾飞南路、南至顺意路,北至万成康迪高端汽车维修地界。

  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程序,按照法定用途对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于擅自变更用途的仍以原用途予以补偿。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伪造和提供虚假文件损害国家及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此次房屋征收涉及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鉴于目前该区域按照规划已不适宜发展工业,因此只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二)建设等职能部门出示的合法建设手续载明的面积可作为补偿证明,但应从补偿款中扣减办理产权证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税费以税务部门出局的缴纳金额或税率计算。

  土地及地上物补偿金额的确定由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1.附属物补偿费的确定可委托评估机构依评估结果确定亦或按照附表中附属物补偿标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详见附表一);

  3.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证载面积(包括有关部门出局的合法建设手续载明的面积)参照《呼市轨道交通1、2号线一期工程新城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给予1500元/平方米奖励,具体:

  (1)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1500元/平方米;

  (2)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1000元/平方米;

  (3)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500元/平方米; 无合法产权的及签订征收补偿合同逾期的不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子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依照房子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3%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来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

  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拍挂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和指出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4〕14号)有关政策,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事项发生的实际支出列入土地成本。

  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逾期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通过投票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 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即“双过半”即可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相关联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征收涉及的其他如测绘、稳评、公证、拆除、法务、审计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确定以及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为确保区块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努力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住宅现状予以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 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的资料一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注销。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内蒙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字〔2024〕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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