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租吧帮你梳理:房屋租赁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024-06-07 开云登录网页平台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当然如果承租人已经占有了租赁房屋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开始,承租人对房屋即开始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旧能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的品质符合居住使用的安全标准。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晓房子存在安全问题仍继续承租的,如果房屋的品质可能危及承租人人身和健康安全,承租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适租状态,是指出租人应当维持租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状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出租人不但要在交付房屋时,而且要在整个房屋租赁期间内都负有维持房屋适租状态的义务。适租状态一般来说包括房屋系合法建筑、产权清晰、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等内容,除特殊情况外,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房屋破损等因素导致住宅丧失适租状态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能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能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房屋维修义务是出租人保证房屋适租状态义务的一种具体体现,当房子出现损坏影响房子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及时维修。实践中,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假如没有特殊约定,房屋维修义务就应由出租人负担。

  这里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承租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所租赁的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了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以及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时,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出租人为保证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房屋内物品的完整,在出租房屋时,多会收取承租人的租赁押金或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如果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拖欠租金或造成房子损失等情况,出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承租人。

  讨论了出租人的义务后,再谈一下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义务一般集中在以下七点:

  按时支付房屋租金,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基本义务,租金条款则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正常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租金的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都是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现实中,合同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押金、保证金慢慢的变成了常态。如果合同约定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赁押金、保证金,承租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承租人可能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后,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承租人作为房子使用和占用控制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房屋。通常来说,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屋子的用途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假如没有约定屋子的用途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按照房屋的性质更改房子用途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往往涉及到一定的经济价值。确定房子租赁关系时,出租人往往需要仔细考虑承租人的支付能力、房屋的用途和收回的便捷性。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则增加了出租人的经营风险,也增加了出租人收回房屋的困难。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点是与出租人维修义务相对应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租赁房屋期间,假如没有特殊约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房屋的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能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由于房子是在承租人占有控制下,需要维修的情况往往需要由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后,出租人才能知晓。如果承租人没有通知出租人却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是自行维修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的:一则承租人在未通知出租人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出租人不愿履行维修义务;二则维修的程度、费用未经出租人同意,排除了出租人的决定权和选择权,侵害了出租人的权益,是不妥的。

  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依据,在于其依据合同约定享有了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无效、解除、届满而终止的,承租人占有房屋的法律依据消灭,则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时交还租赁房屋。

  承租人在合同终止后,不仅负有将租赁房屋交回的义务,而且还负有将其附加在租赁房屋上的权利释放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是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利用涉案房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在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未将相关手续予以注销或迁移,影响房子继续出租,造成出租人损失。对此情况,一般要考虑当地工商部门的真实的情况,如果承租人未注销工商登记手续的行为确实影响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影响出租人权利实现的,承租人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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