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所签协议虽无效 施工款应照付
2024-07-03 重庆外墙补漏
签定的协议因违背法令和法规,是无效的,但修建装置工程有限公司欠个别的工程款,仍是要给付的。2012年6月2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同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胶葛案,做出一审判定,可是被告日照金磊修建装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磊)不服上诉。
2010年7月28日,毛某和金磊签定《外墙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商定由毛某担任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誉国宝居住小区装置幕墙石材干挂作业,包含钢材、辅料的进货。协议约好了施工价款及付款方法。后毛某和金磊发生了对立胶葛,毛某被金磊赶出了修建施工工地,毛某要求给付工程款时,金磊以种种理由拒负。毛某将金磊申述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磊以为,因毛某没有施工资质,所以,两边所签定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涉案工程没有检验,工程质量没有确认,按法令规定经检验合格,原告才有权恳求给付工程款,本案应间断审理;原告不是涉案工程的实践施工人,原告应对其建议的现实供给依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定:原告毛某与被告日照金磊修建装置工程有限公司 签定的《外墙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无效;被告金磊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毛某支付下欠工程款2233755.04元;驳回原告毛某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27733元,由被告金磊担负20000元,原告毛某担负7733元。
金磊不服一审判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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