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某物业与赵某某合同纠纷案例
2025-08-09 开云登录网页平台
2025年6月某日上午息县某物业法人代表李某,找到息县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新居业主赵某某,装修原先闲置多年的一套房屋,该套房屋从分房到业主手中至今已有四年多了,按照物业规定应当缴纳自分房至现在所欠缴的物业费方可装修,且装修时需要缴纳押金才能取得房屋钥匙,但赵某某拒交,并私自将门锁毁坏,由此引发争执。后经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最终决定寻求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会接到反映后格外的重视,立即派出两名调解员开展当地考验查证及调解工作。经调查后得知:业主赵某某系某社区新居民,其要装修闲置多年的一套房屋,因为物业要求其缴纳从分房至现在所欠缴四年多的物业费以及缴纳押金方可装修,赵某某认为不合理不愿意缴纳,并私自将该套房屋的门锁毁坏进行装修,而物业禁止赵某某装修,由此引发争执。调查后,调解员便先向息县某物业负责人李某了解情况,其向调解员陈述:业主赵某某有点难沟通,从分房到现在已有四年多了,虽然一直在闲置,但是按照物业规定,如果装修房必须缴清所欠四年多的物业费,且装修房屋必须缴纳押金,这是每个物业公司的必经程序,是合法的,其不仅拒交还私自破坏房屋门锁,实属无理取闹,物业工作人员也多次找到赵某某进行协商,社区工作人员也介入调解,但因其态度一直未能协商成功。从某物业负责人李某处了解完情况后,调解员立即与赵某某取得联系。赵某某向调解员陈述:房屋是已经分给其不错,但是并没有拿钥匙,闲置这么久未入住,也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何需要缴纳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自己取得房子自己要装修,凭什么还要经过外人同意,还要给物业缴纳押金,自己的房子自己能把门锁撬调换新的,怎么换门锁还需要物业同意吗?凭什么?
向双方了解情况后,调解员经过讨论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先聚到一起进行调解,再做进一步决定。于是调解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解决,双方当事人到达调委会后开始做调解工作。但是在面对面调解时,双方争议还是比较大的。于是调解员便适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向物业公司指出,物业未将钥匙交付给赵某某,房屋可能会存在未交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物业费原则上也自交付之日起由业主承担。若赵某某未实际接收钥匙且房屋未完成交付,物业费应由建筑设计企业(开发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禁止物业通过停水、停电、扣押钥匙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如果物业以未缴清所欠四年多的物业费,扣押业主的钥匙属于违反法律行为,业主可以通过向房管局物业科投诉,或直接起诉物业侵权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仅要求业主装修前告知物业,未强制收取押金。如此一来,时间线拉长,而且对物业公司也有损害,物业公司表示愿意让步。接着,调解员又劝导赵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本质是小区公共性服务(如保洁、安保、绿化维护、电梯消防等),即使你未实际入住,物业仍需为公共区域提供服务,成本并未因单户空置而降低。多地法院判例(如湖南、安徽案例)均支持物业公司追缴空置房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如果认为物业服务存在问题,能够最终靠与物业公司协商、到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不能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拒缴物业费。装修缴纳押金,这个押金必须专款专用,验收合格后物业会立即退还;而且未经业主的同意,物业无权将押金直接抵扣欠缴的物业费,因此,对于缴纳的押金,装修完毕验收后会退还的,无需有此担心。
通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双方对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有了明确清晰地认识。赵某某态度逐渐软化,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和押金但要时间。物业公司对自身存在的瑕疵问题表示歉意,愿意给赵某某时间缴纳物业费和装修押金。经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