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一体化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相融路径、普遍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5-02-10 开云登录网页平台官网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是指财政部门同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之间以及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关于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经费领拨缴销的权责划分和利益分配的制度。它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应当与国家行政事业管理体制相适应。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逐渐完备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也逐步走向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完整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理应当依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另外的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最大限度地考虑财政的承担接受的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完整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完整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依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加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很多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一定要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相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依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执行政府采购。一些单位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擅自采购,大都是广告的设计与制作,车辆的维修、装饰、保险、加油,资料印刷等。违规采购行为,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大额提取现金,超起点超范围使用现金结算。有的单位对超过现金支付起点和范围的支出,未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而是使用大额现金结算,如劳务费、餐费、办公费等,单笔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司空见惯”。大额现金支付不利于资金监管,为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创造了条件。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直接挪作经费使用,从专项资金中支付不属于项目用途内容,将专项资金收支混同在单位经费中使用,未进行分类分项目核算。

  (四)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挂帐现象严重金额巨大。由于不及时清理,造成往来款项笔数增加,金额加大,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更有多年积累往来账款成因无从查询等原因,导致清理难度逐年加大,问题逐年累计,死账呆账不可避免地增加,成为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难题。

  一是会计报表上反映的“三公经费”支出与帐簿凭证中反映的“三公经费”支出数据不一致;

  二是将“三公经费”列入其他科目核算,将应属于招待费支出科目的计入会议费,培训费,有部分单位将公车加油费在公务费或差旅费中列支,或在“往来科目”列支;

  三是“三公经费”开支转换成办公用品、会议材料费、印刷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工程修缮维修、劳务费、车辆租赁费、矿泉水、慰问费等形式予以报帐,单笔金额一般均在五千元以上,且无明细清单、经手人与验收人签字,向非定点单位支付会议费、印刷费、修理费等,不合规票据背后隐藏着大量违纪问题;

  四是违反公车管理规定,个别单位超编配车,车辆资产帐实不符,把车辆挂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由本单位使用。

  (六)违规将零余额帐户资金转单位基本户。检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将单位办公经费、项目资金等不符合规定款项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单位基本户账户,逃避财政管理与监督,与财政改革设立零余额账户初衷相违背。

  (七)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等。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成为非常薄弱的环节,一是对固定资产没有进行定期盘点,造成资产报废、毁损、受赠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帐实不符情况普遍存在。二是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移交,部分单位领导变更移交及人员调整时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移交,固定资产仅有总账而无明细账且具体使用人不明细。三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对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帐面反映。

  (八)部分单位工程项目概算不科学,工程项目变更手续不完备,工程项目资金多头管理。

  一是未将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必须实施的其他建设费用如:项目建设前期费、接水电暖费用、相关附属工程及填土垫沙等费用计入立项申请中,造成项目单位出现超概算及未经批复立项施工。

  二是增加概算,变更手续不全。部分单位将上级拨入专项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由县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自筹资金与项目前期费由乡镇财政所或单位自行管理,这种将一个项目工程资金多头管理的做法,必然造成“四难”,一是投资计划难控制,二是资金使用难管理。

  (九)部分单位会计基础不规范,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单位账实、账账、账证、账表不符,往来科目无明细,部分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把关不严,对会计实务与财经法规知识的学习不够,导致单位会计基础工作错漏,甚至出现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一)监督管理不力。有的单位领导忽视财务监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处罚,不制止,听之任之;有的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打小算盘,不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有的单位内控监督流于形式,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程序存在随意性。

  (二)由于经费预算不足,因受县级财力影响,单位经费预算严重不足,有些单位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经费支出。

  (三)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有的单位领导对会计工作不够重视,忽视会计基础工作和管理;有的单位会计专员素质不高,法规意识淡薄,对违反会计制度和规范的行为不以为然;有的单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内部财务监督乏力等。

  (四)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心怀侥幸心理,对八项规定熟视无睹,认为身在行政体系末端,对中央八项规定政策反应慢一拍,觉得对八项规定的落实往往是走个过场,对“三公经费”支出依然如旧。

  (一)从增强财务管理意识入手。县级单位领导自己要深刻认识到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是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手段,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正确思想,不断加大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

  (二)审计机关及相关职责部门要将提高单位领导财经法纪意识作为重要手段来抓,积极利用各种会议及党校培训之机强调财经纪律,使领导充分了解规章制度并自觉执行,积极维护财经法纪严肃性。

  (三)不断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组织财务人员对新制度新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学习,积极引导财务人员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强化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使财务人员能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自觉违法乱纪行为,充分发挥会计监督和反映功能,实现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经营型”转变,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参谋助手作用,努力提高全县财务人员综合业务水平。

  (四)强化审计整改。建立由政府主导,审计具体负责、邀请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参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形成审计整改工作合力;加强完善审计整改的报告制度、政府督查制度、联动制度、跟踪检查制度、问责制度、结果公告制度;采取“边审边改、专项整改、综合整改”的方式,努力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审计整改工作格局;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政府考核、人大工作评议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的实行责任追究。

  (五)加大对“三公”经费支出、会议费、培训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对“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等支出项目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强制结算目录,严格控制公务消费现金支出的范围与消费规模,公务接待要严格报销手续,实行即时报账,压缩签单挂账,车辆燃油实行定点和公务卡管理,根据不同车辆制定百公里油耗定额标准,纳入到日常考核范围。要完善“三公经费”的公开制度,实行定期公开,并加强对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避免流于形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促使“三公经费”开支更加规范透明。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堵塞漏洞。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的管理和监督,控制不合理的变更,使实际成本与概算投资基本相符。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要实行归口统一管理,集中统一支付,以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管理。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信息、人员信息、资产信息、支出标准和绩效指标等,这些信息将直接用于人员经费的测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2.0新增了保基本民生及其他刚性支出人员信息管理。

  项目库是预算管理工作的起点,按照“先项目后预算“的要求,必须将全部预算收支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入库并完成细化后才能纳入预算编制。

  严格按照“先有预算才能支付的原则,收入预算更加完整,可以说,单位自有资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是经费保障的一次重大变革,

  单位的预算和支付都要一一对应,如有变化需要先调整预算再支付,账务处理更规范。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2.0包含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模块,运用系统做好会计核算,财务信息相互连通,能让财务管理更加透明。

  从预算指标管理、资金支付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等环节自动获取,进行会计核算时,各预算项目信息完整全面并与财政部门项目库信息保持一致,且预算会计凭证

  调整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核算结果调整的,应按照财政部门支付更正规定报财政审核通过后调整,调整后的会计核算结果要与财政总会计核算结果保持一致。

  单位资产发生重要信息变动的,应填写资产信息卡变动单,经审批后,提交到单位会计核算模块进行记账凭证登记,并根据记账凭证结果完成资产相关信息变动。

  单位应定时进行账务核对,以确保年末资产相关会计核算结果与资产管理模块记录的资产存量情况保持一致。要核对资金往来对象辅助信息,便于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自动

  单位会计核算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核算两部分所组成,单位会计核算结果为编制部门决算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提供

  立足预算管理一体化2.0规范,一方面能够制定出既符合单位真实的情况又满足业务需要的支出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能制定出既合理又能反映项目主要产出内容的绩效目标,从而全方面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立足预算管理一体化2.0规范,单位会计从手工记账向自动化记账转变,根据预算会计核算自动生成决算报表,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自动生成财务报告,阻断了人为修改报表数据的可能性。

  立足预算管理一体化2.0规范,通过建立与内部控制管理系统的连接,可以直接检查内控系统中经办和审核是不是真的分离既有利于业务人员了解业务流程,又能促进单位内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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